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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定 厦门一被执行人受赏罚

浏览次数:1 来源:欧宝体育网页 发布时间:2023-08-09 12:16:09

  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区法院近来依法宣判被执行人周国兴犯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是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以来厦门市首起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定罪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例。

  厦门市湖杏食物有限公司因拖欠同安祥业机械模具厂订做米粉机酬劳而被申述,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付出订做酬劳15万元及利息,被告上诉后,二审保持了一审判定。2002年7月10日,祥业机械厂向杏林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后两边当事人达到宽和协议,厦门市湖杏食物有限公司应于9月2日前还清余款人民币10万元。厦门市湖杏食物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国兴于协议期限届满的最终一天携人民币10万元前往法院,但以请求人未供给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不还款。杏林法院招集两边当事人进行洽谈,厦门市湖杏食物有限公司未能供给受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证明,却又回绝还款,杏林法院遂依法于12月25日对周国兴司法拘留15天,之后,杏林法院告诉被执行人交款,周国兴于2003年1月22日带着存折前往法院,但又顽固不化,拒不还款。针对上述事实,杏林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周国兴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定罪向杏林区公安分局提出司法主张书,主张对周国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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